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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命案未判死刑 法官:有教化可能

2019/3/1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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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39歲吳姓男子為籌新台幣3萬元罰金,106年間涉嫌割喉行搶苗栗縣竹南鎮65歲農婦,苗栗地檢署求處死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確定。

法官認為,吳男平日並非動輒暴力相向之徒,本案犯行,不無受毒品、飲酒影響,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是出於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犯後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應非完全無矯治、教化可能。

吳男因強盜割喉案7年前出獄後沉迷線上遊戲、長期失業,因妨害名譽案遭法院判處拘役50日,經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仍有拘役30日未完成履行,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吳男為籌措罰金,騎乘機車回到老家苗栗縣竹南鎮,隨機尋找行搶目標,民國106年5月間看見鄧婦獨自一人在偏僻農地,便上前向她索討金錢,鄧婦不予理會,吳男從機車置物箱取出尖刀,朝著鄧婦頸部、胸部等處割劃、刺殺,導致她因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致死。

苗栗地檢署認為吳男與被害人素昧平生,卻僅為3萬元就虐殺鄧婦,手段殘暴,被捕後還一度否認犯行,直到事證明確才俯首認罪,為避免吳男有再恣意剝奪他人性命可能,向法官求處死刑。

全案一、二審均認為吳男尚有教化可能,均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仍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現階段刑事政策,並非只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的觀念,特重在教化矯正、復歸社會的功能,立法者既將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定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審慎斟酌,使尚有更生遷善可能的罪犯保留生機。

判決表示,死刑是終結人民一切權利的極刑,具有不可回復性,誠屬不得已情形的最終刑罰。吳男人性尚未全然泯滅,其惡性也未達應與世永久隔絕程度的理由,因此判決無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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