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仁免賠475萬元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力晶創辦人黃崇仁被控藉收購旺宏晶圓廠進行內線交易,無罪確定。投保中心另對黃求償475萬元,高院判黃免賠。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認定的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可議,今天發回更審。
黃崇仁被控於民國94年間指示副董事長蔡國智,與旺宏電子洽談收購其12吋晶圓三廠,雙方於94年12月22日的會議上決議力晶以新台幣53億元買斷晶圓三廠,並於95年1月18日發布此一重大消息。
檢方指控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即提前於94年12月至95年1月間,透過姪子黃俊欽等人,利用力晶及力晶轉投資的子公司帳戶,大舉買進約新台幣3.6億元的旺宏股票,但最後獲判無罪確定。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造成善意投資人的損害共475萬多元,對黃崇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高院更一審認為,力晶與旺宏在94年12月22日的會議中決議收購案,雖未正式簽約,但實現機率極大,應是重大消息最早成立時間點,而非投保中心主張的94年11月28日之前,索賠無理予以駁回。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現,黃崇仁94年12月20日在電話中告訴女友人李珍妮,「(與旺宏公司)要策略聯盟…妳可以買一點」,隔天又透過電話告訴妻子于素珊「旺宏今天漲停板了妳沒看到?…可以買…因為跟他策略聯盟…都同意了…旺宏會再拉一陣子」等語。
最高法院認為,力晶94年12月13日至16日間,即針對交易案密集討論、簽擬預算,黃崇仁又向李珍妮等人表示旺宏公司同意交易,投保中心主張被黃崇仁在94年12月22日前就知道收購案將成為事實,並非全然無據。
最高法院表示,原審認定94年12月22日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不無可議,今天廢棄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編輯:陳清芳)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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