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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情殺遭判死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2018/3/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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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男子王鴻偉被控追求女子不成砍殺女子致死,遭判死刑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男所為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被控在民國89年9月間,將心儀女子張雅玲載往淡水,因張雅玲不願與王鴻偉交往,王鴻偉砍殺張雅玲上百刀後棄屍,98年5月14日遭判處死刑定讞。

非常上訴指出,原確定判決沒有調查王鴻偉是否有教化可能直接判死,有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最高法院認為,台灣高等法院更七審時,已調查各項證據,參酌王男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並未疏於調查。

非常上訴還指出,王鴻偉所為不該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的規定。但最高法院表示,王男犯行是否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屬於事實認定,並不是非常上訴可以調查的事項。

最高法院指出,非常上訴是審查原確定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是否違背法令,無法審查判決確定後生效的法律,而公政公約是在判決後的98年12月10日才由總統發布施行,非常上訴無法審查確定判決於判決時不存在的法律,非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編輯:李錫璋)1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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