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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稱對手慣行賄 李全教遭判拘役定讞

2017/12/27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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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在法院公開審理時,指稱徐姓男子慣於行賄司法人員,遭徐男提起自訴。高院今天依誹謗罪,判處李全教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李全教民國105年4月15日因案至新竹地方法院出庭,在公開法庭上指稱徐姓男子告他偽造文書,還說「告我的人是一個詐欺背信的慣犯」、「他為什麼這麼多案子老是可以脫手,是因為他慣於使用行賄的手法」。

徐姓男子不滿李全教指他行賄司法人員提出自訴,新竹地院依誹謗罪判處李全教拘役30日。李全教不服,辯稱是在台北地檢署開庭時,聽到檢察官斥責徐姓男子意圖行賄,言論有所本,否認誹謗。

高院審理認為,李全教主張應該是在104年5月13日或同年7月8日,於北檢聽聞檢察官斥責徐姓男子,但勘驗偵查庭錄音錄影,都不見李全教人影,遍查北檢104年紀錄,也沒有李全教與徐姓男子同在一個偵查庭的紀錄,李的辯詞不可採。

高院新聞稿指出,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李全教曾聽聞檢察官斥責徐姓男子意圖行賄,李全教也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支持其言論,依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不得上訴。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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