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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庭被控貪污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7/10/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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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於立委任內貪污,二審被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最高法院認為,黃應另犯商業會計法,原審未認定成立犯罪顯有違誤,今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黃健庭被控於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與其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從中收取回扣。

檢察官另指控,黃健庭及張瑞伯提供不實發票給該等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起訴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判刑6月,貪污部分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二審只論處黃健庭、張瑞伯幫助逃漏稅捐罪,但依二審認定的事實,黃、張另共犯商會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審認為黃、張不成立該罪,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發回。

新聞稿也指出,二審雖認定黃健庭、張瑞伯被控貪污圖利等無罪,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發回。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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