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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決議:增訂棄保潛逃 干擾報復證人罪

2017/5/4 15:42(5/4 16: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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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分組今天做出四大決議,強化防逃制度,修法讓檢察官在審理中可對被告聲押,法院量刑時加強被害人參與並引進專家證人,增訂棄保潛逃罪、干擾報復證人(檢舉人)罪及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行為。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在廉政署舉行第五次會議,召集人梁永煌及委員林志潔會後召開記者會指出,會中做出四項決議,包含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遊說、利益衝突迴避、申報);強化防逃制度;妨害司法公正罪;量刑準則的建立。

強化防逃制度部分,林志潔舉英商林克穎案為例,她曾以專家證人身分赴英國法庭作證,強調台灣法院已判林克穎4年徒刑,應引渡林克穎來台受審,經案件糾纏三年,英國二審法院認為林克穎在英國因為這起案件已遭押三年,引渡回台僅執行一年,對台灣監獄人權照顧有疑慮,而建議不引渡,案件目前上訴三審。

林志潔說,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外交、引渡與司法互助的困難,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且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兼顧國際公約的內涵、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

梁永煌指出,反貪法制部分,決議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不宜一體化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建議事權應予統一。

另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的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建請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台灣社會的期待。

妨害司法公正罪部分,梁永煌指出,初步決議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至於,量刑準則建立部分,林志潔說,初步決議,司法院應研議特定案件(例如食安案件),須有定罪與量刑的二階段審理程序,量刑程序應行言詞辯論,加強被害人的參與,並引進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等制度。

另外,就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應就民眾關心的案件類型如:貪污犯罪,財經犯罪,食安犯罪,性別暴力(含性侵害),家暴與兒虐犯罪及重刑(含無期徒刑及死刑)等案件,建置量刑因子,提出準則,並檢討定執行刑的標準量刑因子之建置,其焦點團體應廣納各公民團體,社福團體及社會復歸團體意見。1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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