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判賠百萬 法院:馮光遠謾罵金溥聰私事

2015/10/6 16:0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向馮光遠提告求償,高院今天改判馮須賠100萬元及登報道歉。高院指出,馮是謾罵又對金的私人事務評論,明顯貶低金的社會評價,須負過失侵權行為。

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指他與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向馮光遠提告求償,一審敗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馮須賠新台幣100萬元及登報道歉。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馮光遠分別以「蠢材」、「下流」、「人渣」、「混帳」、「王八蛋」、「敗類」、「賤貨」、「特殊性關係……男妓」、「愛侶……特殊性關係」的用語,意指特殊「性關係」,不法侵害金溥聰名譽權,這些貶損言論透過媒體及網路等傳送,使廣大群眾皆知,使金溥聰精神痛苦。

高院表示,馮光遠在文章中陳述「男性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所謂「特殊性關係」明顯是指男性娼妓關係;馮男以嚴重不堪的言詞侮辱,貶低金溥聰人格,己逾越憲法所保障的對公共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範疇。

高院說,馮男謾罵或是針對私人事務評論,使金男受到損害,應負過失不法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因此判馮男應賠100萬元並在四大報頭版登報道歉。104100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