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黃世銘洩密多 加重刑度
2015/2/12 14:00(2/12 15:38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今天判刑1年3月確定。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黃世銘實際洩漏範圍更多,也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都從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論罪。
黃世銘被控洩密案,一審依違反通保法共3罪,判應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高院撤銷原判決,依違反通保法共3罪,判應執行1年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刑度部分,二審比一審多1個月。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改判理由,合議庭認定黃世銘所洩漏及交付秘密範圍較第一審認定有增加,黃世銘民國102年8月31日及9月1日向總統馬英九報告,及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時,除洩漏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件屬偵查中機密資料及實施通訊監察結果機密資料,還洩漏陳榮和涉犯新台幣90萬元貪污案件、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關說假釋行賄案件及全民電通1名證人案件等屬機密資料。
黃世銘另在102年9月6日指示特偵組組長楊榮宗舉行記者會時,同時洩漏陳榮和涉犯90萬元貪污案件、柯建銘涉關說假釋行賄案件等機密資料,這些第一審判決都沒審理。
黃世銘102年9月1日向馬總統報告時,另還洩漏第1次(8月31日)專案報告時沒告知的關於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件的實施通訊監察作業所得機密資料,第一審判決認為黃世銘不構成犯罪,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有所違誤。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世銘本件犯行,另還成立個資法罪名,第一審判決退回檢方查處,未正確法律適用,也有違誤;高院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從重依通保法論罪。1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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