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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訂電子煙自治條例 賣電子煙給孕婦最高罰5萬

2022/7/19 15:05(2023/1/10 22: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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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9日電)針對電子煙管制問題,彰化縣訂定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日前公布施行;縣府衛生局指出,如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及其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青少年或孕婦,最高罰5萬。

彰化縣政府衛生局長葉彥伯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指出,針對電子煙管制問題,中央建議地方先訂自治條例,彰化縣訂定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在7月7日公布施行,不過除電子煙外,新興菸品樣態多,仍須中央修法才能有效解決管理問題。

衛生局指出,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主要規定未滿18歲者使用菸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應施以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無故未接受防制教育者,可處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如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加熱式菸品或加熱式菸具給未滿18歲者及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罰鍰。

衛生局指出,稽查人員7月13日執行電子煙稽查專案,前往縣內電子煙專賣店、青少年聚集等15處場所稽查,當天未查獲違反條例規定者,不過仍呼籲民眾確實遵守條例規定以免受罰,衛生局也將持續宣導與稽查,以提供民眾無菸健康環境。(編輯:陳仁華)1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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