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機關總數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法三讀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將現行「部」的總數從14個調整為15個,另把署、局的總數從現行的70個調整為71個。
至於運動部組織法等草案,雖經委員會初審通過,但尚待黨團協商,目前尚未三讀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4日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雖贊成修正第29條條文,即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將現行部的總數從14個調整為15個,但對於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法版本,欲將三級機關總數從70個調整到75個,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台灣民眾黨團所提修法版本指出,依據8月12日公布的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條文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但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規定,署、局的總數已達上限,為配合設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及未來增設「體育發展部」後的需求,因此提出修法,將署、局的總數提升至75個為限。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溝通後取得共識,關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時均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民眾黨團、民進黨團、國民黨團順序輪流發言。
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第1項條文規定,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的機關署、局。第33條第4項條文則明定,「第1項及第3項署、局的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70個為限」。
全案在院會處理時,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將三級機關數目改為71個,在場立委未表達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第1項及第3項署、局的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71個為限」。另外,「部」的總數也從14個調整為15個。(編輯:張若瑤)113123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