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修法 黑金槍毒等4類犯罪者不得參選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選罷法等修正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以及重罪重刑4類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外,政黨參選人若犯「搓圓仔湯」罪,政黨將遭連坐開罰。
草案也增訂深偽影音移除機制,避免相關影片影響選情;而為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這次修法也要求選舉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且增訂禁止境外勢力刊播廣告影響台灣選舉活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說,這次2項選罷法總計修正117條,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
內政部表示,經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態樣、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增訂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都將限制參選。
草案也增列,有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
除此之外,草案也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若為總統大選,政黨將被連坐開罰新台幣500萬元至5000萬元,公職選舉則視情節罰50萬元至500萬元。
內政部說,修法是為防止相關人員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
內政部也指出,草案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等,定明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深偽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內政部說,2項選罷法的修正,將有助於確立清廉參政,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若能順利於113年大選選舉公告發布前完成修法,即能適用。
草案為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也要求選舉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增訂禁止境外勢力刊播廣告影響台灣選舉活動,以及刊播業者、仲介刊播廣告者,負查證經費來源義務。
草案也增訂大眾傳播媒體刊播選舉廣告者,應留存委託刊播完整紀錄,若未依規定留存刊播廣告者,開罰20萬元至10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編輯:翟思嘉)1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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