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擴大排黑 政院:符合比例原則及民眾期待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修正草案,擴大排黑。政院表示,以犯罪紀錄作為職業限制或是消極資格之一,有其必要,此次修法也符合比例原則及民眾期待。
這次2選罷法增訂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都將限制參選;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蘇貞昌會中針對修法裁示指出,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不容易,黑道曾因歷史因素進入社會各個階層,但社會大眾不接受黑道參選公職「漂白」,因此為貫徹掃除黑金,回應外界對排黑的期待,他上週指示儘速提出修法草案。
蘇貞昌表示,政府鼓勵更生人更生,但民眾對於將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的職位,或有監督制衡政府權力、職位有更高的標準與資格,因此政府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相關條件的修正。
他也說,考量近期大選有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流竄,也有深偽影片犯罪層出不窮,為防相關犯罪行為影響選舉,因此修法增列相關防範機制。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貞昌說,新興組織犯罪模式不同以往,毒品販運、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活動常跨越國界,除被害人眾多、不法利益也甚鉅,這次修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與國際形象,請相關部會就上述草案與立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外媒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提問,為何修法可以防止黑道介入政治,及這是否暗示台灣政治遭黑幫控制?羅秉成回應指出,蘇貞昌裁示已說明,台灣民主得來不易,但在政治發展過程中有黑道漂白情形發生,必須正視與面對。
羅秉成說,修法是要讓國際知道,民眾不容許黑道漂白的相關行為,「民主發展沒有辦法完全完美,過程中發現影響民主發展的問題,就要正視它,才能符合民眾期待」。
羅秉成表示,其實選罷法本就有排黑條款,只是涉及槍毒洗錢都跟黑道組織有莫大關係,且若是重大犯罪、違反國安4法等等,讓這些人作為公職參選人監督制衡政府,可以想見民眾會有極高疑慮。
他也說,外界有聲音質疑,前科者都已被懲罰過,是否還有修法限制參選的必要,但以犯罪紀錄作為職業限制或是消極資格之一,這是台灣立法體制長期有這作法與立法必要,主要是為了追求社會治安與國安等公共目的。
羅秉成表示,像是大法官釋字749號解釋,就有針對計程車司機職業駕駛,如果有重大前科不得登記為職業駕駛人,另外像是律師、法官、檢察官也都有相關要求;他認為,這次修法符合比例原則與民眾期待。
根據律師法第5條,申請人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信譽,不得發給律師證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也規範,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皆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另外,法官法第6條也明定,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尊嚴,不得任法官;此條文也準用檢察官。(編輯:翟思嘉)1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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