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王光祿獲特赦除刑不除罪 促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監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調查報告,王光祿狩獵案雖獲特赦,但除刑不除罪,且判決恐未正確理解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並有適用法律不當等情事,將促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王光祿案起源於民國102年,他在河床撿拾一把獵槍並於8月持槍上山狩獵,獵打長鬃山羊和山羌各1隻。獵槍部分遭判刑3年2個月,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判7個月,合併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
此案引起社會關注,104年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106年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110年大法官宣示解釋,僅有部分違憲,最高法院續審王光祿案;同年5月20日蔡總統行使總統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王美玉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光祿案的有罪判決,恐未正確理解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加深族群隔閡,並凸顯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獵槍使用規範尚欠不足等問題,且特赦王光祿僅除刑不除罪,尚難還其公道。
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就此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促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王美玉解釋,王光祿撿拾獵槍,被認為不符原住民「依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處以重刑。但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為其文化權利重要內涵而受憲法保障,國家既許可原住民得依法持有自製獵槍而狩獵野生動物,自負有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義務;此外,原住民族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之需要,倘以刑罰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的嚴重傷害。
王美玉指出,近20餘年來,實務上有關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除罪規定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都不斷修正調整,盡可能給予寬容的權利保障。
她批評,王光祿案的確定判決,顯然是無視原漢民族間長年矛盾衝突,也顯示各級司法機關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保障,仍屬消極,造成迄今無法彌補的隔閡,並違反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逐步修正放寬原住民除罪的相關規定意旨。
另外,王美玉認為,93年增訂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僅規定原住民族未依法令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處罰鍰規定,漏未規定原住民族未依法令規定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得逕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一般人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規定,以刑罰相加,經最高法院106年刑庭會議決議通過。
但她說,此案竟然逕予適用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刑罰規定,對王光祿處以7月有期徒刑,顯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有適用法律不當的非常上訴事由。
王美玉指出,此案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判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理由所稱,應立法嚴格限制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等語,顯然也誤解第803號解釋意旨,而有適用法律不當的違誤,仍有再提非常上訴、予以糾錯,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編輯:黃瑞弘)1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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