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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監獄管理員替羈押犯嫌傳話 涉洩密判10月

2025/2/22 15:16(2/22 16: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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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因販毒等案被羈押禁見,金門監獄陳姓管理員竟接受委託,協助傳遞案件訊息給跟徐男購買毒品對象。金門地院判處陳男10月徒刑並不予緩刑。全案已上訴。圖為金門司法大廈外觀。中央社記者吳玟嶸攝  114年2月22日
徐姓男子因販毒等案被羈押禁見,金門監獄陳姓管理員竟接受委託,協助傳遞案件訊息給跟徐男購買毒品對象。金門地院判處陳男10月徒刑並不予緩刑。全案已上訴。圖為金門司法大廈外觀。中央社記者吳玟嶸攝 1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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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22日電)徐男因販賣海洛因等案,金門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金門監獄陳姓管理員受徐男委託,傳遞案件相關訊息給與徐男購買海洛因對象;金門地院判陳男10月徒刑並不予緩刑。此案已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徐姓男子因販賣海洛因等案件,檢察官向金門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之後徐男打算向與他購買海洛因的曹姓、柯姓證人索取財物並傳遞與案件有關訊息,在看守所內委託管理員陳男傳話,包括「要寄新台幣5000元及1副眼鏡」、「沒有供出你,你不要承認」等語。

判決表示,陳男之後與曹姓、柯姓證人見面傳遞徐男要求寄錢訊息,以及「他都沒有承認,但是有拍到妳的車子,警察一定會找妳,妳千萬不要承認,不要被警察套話套去」等語。

判決指出,陳男在警詢及偵查中都沒有坦承犯行,是在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期日,法院提示此案相關證人筆錄等證據陳男才坦認犯行;且陳男雖有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輕判或緩刑,但判決也認為,陳男提出刑事自述狀是存有使法院輕判,甚至易科罰金花錢了事心態,而非出於真摯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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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考量陳男犯罪後態度不佳等,應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較為妥當,以促陳男深自反省。最後,法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月。

此外,判決也表示,緩刑立法目的是在鼓勵自新,而陳男犯後沒有悔悟的表現,且考量陳男洩漏事項將可能導致徐男販賣毒品犯行難遭國家追訴,犯罪狀況情節非輕,有使陳男接受刑罰執行必要,因此不予緩刑宣告。此案已提起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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