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物遭判越界建築 監院糾正中壢地政事務所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桃園市觀音區12棟建物在完工後,經建物測量而合法登記產權,多年後卻遭判決越界建築,導致原起造人及後續購屋人財產權益受損,中壢地政事務所測量缺失遭監察糾正。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桃園市觀音區重測前崙坪段726建號等12棟連棟建物,是陳訴人在86年12月26日起依法申請建造執照、鑑界複丈後據以開工建築,待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並經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完成建物測量成果圖,確認無越界情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監察院表示,但按法定程序申請建築、並合法登記產權的建物,卻經法院在98年4月20日判決越界建築;陳訴人非但飽受訟累,且求償無門。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15日通過監委施錦芳、高涌誠、趙永清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
施錦芳、高涌誠、趙永清指出,經查中壢地政事務所保存的87年2月16日複丈原圖記載,本案建築基地南側面臨條狀未登記地為「道」;87年11月24日實施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測量原圖,基地前未登記地仍註記為「道」,且無越界建築的記載,足證測量人員在87年2月16日鑑界測量時,就測定現況道路非屬本案基地。
監委表示,雖國土測繪中心在96年8月17日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建築的情形,但越界建築的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的善意第三人。
監委也說,中壢地政事務所以本案「鑑定後發給複丈成果圖,無非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供為參據而已」、「土地複丈圖及地籍圖地籍線並無變動,鑑界結果不會造成土地所有權受有損失」、「測量人員辦理圖解法地籍圖鑑界之測量結果,會因測量人員個人套圖見解不同而異,並無故意或過失」等理由拒絕賠償,造成陳訴人等財產權益嚴重受損,實有不當。
調查報告也指出,鑑於越界建築時有所聞,而地籍測量程序對於建物越界建築,缺乏事前防範、事後釐清責任歸屬的有效機制,且地籍測量法沒課予地籍測量機關還原界標樁位,以及負舉證責任的義務,除對土地權利關係人顯失公平外,多次引發爭議,內政部與桃園市政府允應就相關制度通盤檢討改進。(編輯:趙蔚蘭)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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