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憂網路性騷擾認定有歧異 促政院速謀改進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對網路性騷擾等數位暴力防治調查報告,促請台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落實執行對CEDAW的引用,並請行政院督導所屬,就網路性騷擾認定有歧異等情事,速謀改進對策。
監察委員張菊芳、王幼玲、林國明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月23日通過他們對網路性騷擾等數位暴力防治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起因,是2017年的一部網路影片。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一名網友(被申訴人A君)在2017年10月間,上傳詆毀、羞辱護理師專業的影片,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申訴人(B君)認為,此言詞對其及其所教的學生有言詞上的騷擾及及毀謗,因此報案申訴,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會議認定性騷擾成立。
調查報告顯示,A君不服,因此向台北市申請再申訴,後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性騷擾不成立,B君也不服,先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此案正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根據調查報告,A君在影片中指稱護士就是護理師,要求護理師不要賣弄專業,還稱是「一群輸卵管」,甚至問護理師說,「手天使是你們的工作範圍嗎?」
監委認為,此案也涉及對性騷擾認定的解釋,是否參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公約意旨,以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
監委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行政院已明定網路性別暴力的定義、類型及內涵,並將言論自由與網路性別暴力有所區別,但實務運用上,相關機關對網路性騷擾案件的認定解釋,仍出現「群體偏見或歧視行為」或「性騷擾」的認定歧異。
監委認為,顯見網路性騷擾的定義仍不清楚,致生案件後續處理的困境,基於網路性騷擾等數位性別暴力日趨嚴重,行政院允應速謀改進對策。
監委說,台灣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法,但網路性騷擾案件,與一般實害的性騷擾案件並不相同,無法一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行政院應會同相關機關審視相關法令。
監委要求,台北市政府允應重新審視所處理的各類網路性騷擾案件,有無依法將CEDAW公約納入適用;衛福部未將性騷擾防治法納入法規檢視,以符CEDAW規定,也應落實改善。
最後,監委認為,政府機關對網路性別暴力的防制措施分散於多個權責機關,尚乏相關官方統計數據及研究,行政院應督飭衛福部、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綢繆因應。(編輯:蘇志宗)1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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