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指定私校100%抵稅 立院初審無共識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9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私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指定學校,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因在場立委及官員未達共識,全案保留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私校法規定,教育部為促進私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校,個人指定捐贈學校時,得於綜合所得總額50%限度內列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為25%;未指定捐贈學校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輪值召委、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提案指出,為提高私人捐贈意願,改善私校募款困難與其教育品質,因此提案增訂,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指定私校,在1000萬元內,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然而,包括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吳思瑤、陳秀寳等多名立委均表示,如果要調整給私校的租稅優惠,在財政監督機制方面,是否也應加強監管,讓私校財務更公開透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朱俊彰說明,從民國105年到109年,興學基金會平均每年接受672筆捐款,金額約6.47億元,其中多數為指定學校捐款,未指定學校的捐款數額平均為46萬元。
朱俊彰說,目前對學校的財務監督可分為人員與組織面向。公立學校的會計都是一條鞭式、由主計單位派員,政府的掌握會比較強烈,私校的會計則由學校聘請、董事會同意即可。在組織方面,公立學校的校內監督機制相對完整;私立學校也有財務內控機制,但主要由校長與董事會決定。
在教育部的監督方面,國立大學須根據決算、預算、審計、會計等法規編列預算書,報給教育部,再送交立法院備查。私立學校則由學校運作,但每年須報預、決算書到教育部。兩者監督密度有差。
李德維表示,如果立委認為提案中的1000萬元額度過高,可以改成100萬元,逃漏稅疑慮應該就非常低。
但林宜瑾說,私校財務在資訊上無法那麼公開透明,如果提供100%的租稅優惠,恐成漏洞,而現行制度已對鼓勵私人興學很優惠,如果指定學校捐款抵稅可達100%,可能影響對弱勢學校的資源分配。為了防弊,建議維持現狀,並提出停止討論動議。
李德維隨後宣布休息,約40分鐘後重新開會,並宣布所有提案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
李德維會後受訪表示,他不堅持減稅額度,但這是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因為私校現在面臨少子化困境、非常艱困,如何在加強管理監督機制下,讓私校能更努力地開拓財源,否則私校倒閉,也是對社會的負擔跟教育系統的不幸。(編輯:林興盟)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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