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廠商須付建教生超時工作加班費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2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次長蔡清華指出,未來廠商如果違反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須給付加班費給予建教生。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合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並邀請教育部次長蔡清華列席。全案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
蔡清華表示,建教合作法已經8年未修正過,而過去廠商若違規只有罰款,建教生無法拿到應得的加班費,這次修法則新增,如果廠商違規,須給付加班費給予建教生。
建教合作法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且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日早晨6時受訓,修正條文並規定,建教生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受訓期間如果遭遇勞動基準法規的放假日,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休息。
此外,建教合作法修正草案也明定,女性建教生每月可申請1日生理假,而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生活津貼,學校也不得將生理假列入學業成績評量事項。
修正草案中新增,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法第24條中,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的2倍作為賠償金。
蔡清華指出,未來教育部會加強告知建教生其權益保障,包括舉辦講習、提供中文程度不佳的外籍建教生各種語言解說漫畫等;雖然教育部也會組團訪視,但最了解是否有權益受損情況的是建教生本人,因此要讓建教生了解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規定,教育部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而辦理建教僑生專班的學校,應在基礎或職前訓練,規畫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修正條文也明定,學校在辦理建教合作申請案時,應由包含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等組成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等情形。修正條文明定,該指派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編輯:林興盟)1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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