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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條例初審 使用惹議啟動調查小組條文仍保留

2020/12/2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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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8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明定警員執行勤務時,若自身生命受到威脅且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物品代替警械。但內政部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警械致死等關鍵條文,則保留送交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排審警械使用條例,政院版草案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及其他器械;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因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其他足已達成目的物品,物品使用時視為警械。

由於外界常質疑警員使用槍械時機及比例原則,政院版草案也新增,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調查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於死、重傷爭議的時機與行政責任;調查小組也得提供警械教育訓練的建議。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警員若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應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撫慰金和喪葬費。不過政院版草案則修改為,警員依法使用警械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若有可歸責事由,法院得減免金額。

政院版也明定,若違反條例使用警械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時,朝野達成共識,明定若警員在防衛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受到威脅,或是警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到強暴或威脅時,警員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物品,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不過,警員使用警械導致爭議後啟動調查小組、致死請求賠償等關鍵條文,今天內政委員會討論並未獲得共識,有立委版本認為應改稱「鑑定小組」,民進黨立委黃世杰則認為,調查小組啟動要件也可增加法院、檢察官委託。

最後,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裁示,除有共識條文修正通過,其餘未達共識條文皆保留至院會討論,並另定期協商。(編輯:林興盟)1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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