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委提案威權時期被害者權利回復 院會通過付委

2020/12/24 12:01(12/24 12:43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4日電)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16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希望落實威權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被侵奪財產返還。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指出,條例原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返還;如不能返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看似對戒嚴時期人民受侵奪財產作成返還規範,但對返還財產的請求程序、事實審理、受理機關等規範,仍有不足之處。

草案主張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精神與相關名詞定義,規範系統名稱與體系完整性,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名稱為「威權統治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

另外,草案主要內容,參酌德國法制暨一些國際實例,主張將人民受損權利回復適用的判決罪名擴充至「懲治叛亂條例」及「檢肅匪諜條例」,也考量「國家安全法」限制解嚴後有罪判決的上訴,以及再審程序也有新證據取得等現實上困難,因此希望修法納入「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得提出申請,且不限於受難者本人。草案並主張,針對轉型正義委員會核定撤銷有罪判決者,納入適用範圍。

至於補償標準、申請程序、發放標準,草案內容中也明定授權依據,「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補償標準並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以作為實際作業執行的相關基礎。

這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提案人是蔣萬安,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林為洲及黨團書記長林奕華等15位立委連署。

立法院會今天報告事項,無異議通過將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編輯:郭無患)109122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