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國民法官年齡 立委官員看法不同暫無共識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對於草案規定國民法官年齡為23歲,是否有下修到18歲或20歲的空間,經與會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未取得一致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113條條文)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備詢。
截至上午會議結束前,委員會共審查14條條文,下午將繼續審查。
草案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將由3名職業法官、6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對於國民法官年齡規定,在場立委提出不同看法。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根據司法院版的立法說明提到,採23歲主要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但在台灣,民眾滿18歲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社會各界現在也呼籲投票權行使年齡要降到18歲,而且日本等國的年齡規定是20歲。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提出相似見解,認為立法應一次到位,可以想一下是否要改為18歲。
林輝煌表示,國民法官年齡問題,主要是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這個年紀(23歲)可以處理公眾事務,另外在實務上,外界批評有相當多的法官過於年輕,因此國民法官往下調為18歲或20歲,恐讓人覺得太年輕,規定23歲有其必要。
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
此外,針對草案第5條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包括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而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所提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版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
邱顯智則說,用司法院版的10年徒刑來計算,一年僅約600個案件會適用國民參審,但台灣一年的刑案量約20萬件,適用範圍太小,希望大家好好討論,到底怎樣的制度,比較適合台灣。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則主張,也應納入被告為原住民,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案件,且所犯案件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有關者。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提出的修正動議,希望納入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的重大案件,經司法院許可後得準用。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取得一致共識,因此保留。(編輯:郭無患)1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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