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40年1 / 勞基法工時2次大變革 週休二日法制化
勞基法是雇主聘僱勞工時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施行至今40年來,雖逐步促成勞工週休二日法制化、退休制度等精進,但是每年仍有數千件違法案例,也有行業至今仍是勞基法的法外孤兒,勞動權益與台灣雇主心態值得關注。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一週工作5天、休息2天是勞工的生活日常,其實不到10年前,許多人沒有週休二日,從民國90年以來,歷經雙週84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時變革,直至106年才完成週休二日法制化。
「小瑜」在傳統產業任職,民國103年剛到公司是隔週休二日,每隔週六要上半天班,與其他已週休二日的同行相比,「小瑜」覺得工作相當累,無奈公司搬出法規說沒有違法,讓「小瑜」很羨慕其他有週休二日的人。
還不到10年前,仍有許多人像「小瑜」一樣無法週休二日,直至106年「一例一休」修法,工時規定大變革,才讓勞工達到真正的週休二日。
勞基法三階段修法 落實勞工週休二日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8月1日施行上路,是雇主聘僱勞工時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包含勞工的工資、工時、休假等都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
過去,不管是公務人員或是勞工,從每週都只有1天的休假,正常工作總時數由每週48小時,直到民國90年公務員可以週休二日後,勞基法也將勞工工時制度改為雙週84小時(俗稱隔週休二日)。
自此開始,公務人員及勞工的工時規定不同步,當公務人員週休二日時,有部分勞工維持隔週休、沒有週休二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帶動部分私人企業跟進,根據勞動部統計,在民國102年時台灣已有5成企業實施週休二日。政府、立委研議要進一步減少工時、法制化週休二日,並將勞工雙週84小時的工時制度改為單週40小時,盼能透過縮減工時讓勞工每週可以休息2天。
可惜的是,雖然法規縮減工時立意良善,但由於條文中的「每7日至少1日休息」文字並未同步修改,導致後來有部分企業投機取巧,將每週40小時的工時「分配」在6個工作日,使得仍有勞工一週必須工作6天。
直至政府後來於105年又再度提出修法,明定勞工每週必須有「1例1休」,才在民國106年真正完成勞工週休二日法制工作。
一例一休制度上路 9成企業落實週休二日
勞工工時還未縮減為單週40小時前,根據勞動部調查統計,104年仍有約55.14%的企業一週工作5天,這也代表有近5成企業是每週工作6天或採隔週休的工時制度。
隨著週休二日逐步法制化,105年已經有7成事業單位落實週休二日,「一例一休」上路後,106年有8成事業單位每週工作5天,108年更提升至9成企業週休二日。
另外,若攤開勞動部的受僱員工年總工時統計,勞工工時第1次縮減為雙週84小時後,年總工時也從2281小時減為2164小時,從雙週84小時縮減成單週40小時後,工時也更進一步從2104小時減少為2035小時。
一例一休不是真週休二日 藍委提週休2例修法
勞基法「一例一休」雖然讓勞工可以達到週休二日,但其中休息日的設定仍被部分人質疑勞工無法擁有完整的週休二日,在雇主強迫下,勞工可能還是會在休息日被雇主要求出勤,日前也有立委提案要廢除一例一休,改推週休2例,讓勞工有真正的休息。
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台灣法規規定,除非天災、事變、突發狀況發生,否則雇主不可以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若訂為週休2例,工時就會少許多彈性。
黃維琛也說,目前沒有任何國家實施嚴格的2例休假、沒有規定2天都不能上班,當時修法訂為1例1休其實也是有考慮到實務經驗,因此保留1天休息日給大家彈性運用,讓勞工可以加班,而有輪班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比較方便處理代班安排,因此一例一休仍有其必要性。
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戴國榮則認為,要解決台灣長工時問題可以從增加國定假日、試辦週休三日開始,由政府提供補助,讓願意試辦公司來嘗試,提升整體勞動條件。(編輯:陳清芳/陳政偉)1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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