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40年2 / 舊制勞工退休金限制多 近40年僅83萬人領到
勞基法是雇主聘僱勞工時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施行至今40年來,雖逐步促成勞工週休二日法制化、退休制度等精進,但是每年仍有數千件違法案例,也有行業至今仍是勞基法的法外孤兒,勞動權益與台灣雇主心態值得關注。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勞工退休金有新、舊制之分,其中舊制勞退隨勞動基準法上路,雖然施行近40年,但勞工往往因為換工作、中年失業、雇主惡性倒閉等因素而領不到退休金,僅83萬名勞工有領到。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的工資、工時息息相關,其中攸關勞工退休生活的退休金也在勞基法規定裡,舊制勞退從民國76年上路,至今已經快40年,但因舊制勞退請領規定嚴苛,數百萬勞工實際可領到退休金的人並不多。
沒有捧到鐵飯碗 勞工難領舊制退休金
舊制勞退規定,雇主必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就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來支付。
但是,由於舊制勞退規定,只有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者是工作滿25年者才能請領退休金,只要勞工轉換跑道、公司倒閉、中年失業等,退休金就泡湯,導致晚年生活保障不足。
根據勞動部統計,舊制勞退施行近40年,從民國76年統計至去年底,僅83萬名勞工有領到舊制退休金,數量少之又少。
新制勞退上路 可攜帶帳戶確保勞工領得到
大概只有在公營企業、類似終身僱用制職場的勞工才能想望退休金,勞基法上路10多年後,不時發生資深勞工被雇主惡性倒閉而退休金落空,在社會期盼下,新制勞退94年7月1日開辦,在此日期以後到職的勞工一律新制勞退,原有舊制勞退的勞工可選擇繼續舊制,或5年內轉換新制。
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應該替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可以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與舊制勞退最大的不同,勞退新制設有「可攜式的個人帳戶」,就算勞工離職或遇到公司倒閉,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也會隨著勞工帶到下一家公司繼續累計生息,讓勞工退休後絕對領得到退休金。
勞退給付新制不如舊制 勞團盼拉高雇主提撥率
不過,雖然新制勞退的可攜式制度讓勞工免除退休金消失的疑慮,但由於給付標準也不同,常讓外界常有「舊制勞退給付較新制來的優渥」的說法。
舊制勞退規定,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退休時的月薪),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而新制則是看最後專戶餘額有多少金額。
勞團曾經試算,若以1名勞工工作30年後退休試算,舊制雇主要給付45個月薪資,新制卻只要提撥21.6個月薪資,新制退休金連舊制的一半都不到,因此疾呼希望可以將法定雇主6%的提撥率提高。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謝倩蒨則表示,勞動基準法是聘僱勞工的最低標準,因此勞資雙方可以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去約定提高雇主提撥率,都可以透過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來執行。(編輯:陳清芳/陳政偉)1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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