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不禁用保麗龍杯?環署:由地方政府提報實施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7日電)環保署預計明天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原訂7月起禁用保麗龍杯的文字卻悄悄刪除。環保署解釋,改為所有塑膠杯由地方政府視情形,在113年底前提報實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明天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今年7月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新台幣5元價差。
環保署官員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前述列管家數總計約5萬多家,另外統計109年全台一次性塑膠飲料杯使用量約22億個;此次與過去規定有不同的嘗試,朝鼓勵自備飲料杯、而不只是限制。
環保署自去年12月提出草案,但在明天即將公布的內容中,卻少了「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的原訂條文。
環保署表示,由於在研商的過程中,業者反應從公告到實施期程太短,會有轉型上的困難,因此經協調後,決定比照之前限用免洗餐具的模式,先由各地方政府收集轄內業者情況,最遲在113年12月31日前提報實施限用一次性塑膠飲料杯(含保麗龍杯)。
環保署說,目前已知台北市相當積極,希望能盡速實施限塑;台中、台南也已經有禁用保麗龍杯的規定。
環保署解釋,由於聯合國環境大會預計將在113年推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塑協議,因此將期限訂在113年底;環保署強調,這是一個新的體例,如果能夠成功,希望未來能夠複製到其他減量工作上,特別是線性經濟轉型成為循環經濟的服務,如網購包裝等。
至於未來是否會擴大實施對象,如草案研商會曾討論過的複合式餐飲業者、早餐店等。環保署表示,會一步一步來,希望採循序漸進的方式,塑膠的製品就是要慢慢減少,當民眾環保的觀念變成日常習慣,推動就會更順利。(編輯:陳政偉)1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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