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 教師團體認窒礙難行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9日電)教育部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教師團體認為窒礙難行。教育部則解釋,此舉可避免教師誤觸違法處罰行為。
教育部今年8月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點要求處罰學生時,應適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說明處罰的理由。如果學生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的處罰措施。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上述條文「不分青紅皂白」,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的困難。
全教會認為,教導兒童學習團體生活,遵守紀律進而學會自律,是促進兒童成長的重要教育過程。希望教育部說清楚、講明白,避免基層教師陷入恐慌。
對此,教育部解釋,第15點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考量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當學生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給予學生說明的機會。
教育部表示,教師也可在此時自我檢視,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例如鞭打、公然侮辱、身心虐待等)。教師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的適切性後,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下,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
另外,注意事項第22點寫到「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教會認為沒有說清楚到底什麼是「特殊情形」,教師恐怕擔心踩紅線,根本不敢管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天也發出新聞稿指出,新修的注意事項有許多矛盾之處,第22點第9款有「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卻又在後面加上但書要「特殊情形」才能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
教育部解釋,第22點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的權利,教師應自我檢視管教措施,避免過度限制學生休憩的時間。經過權衡後,教師認為有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在符合比例原則下,仍可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表示,目前正在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協助學校及教師自我檢視輔導管教學生措施。(編輯:陳政偉)1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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