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睜大眼 八成業者契約條款不符法規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從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業者中,隨機查核20家,有16家、達8成業者在定金、退定機制、租賃方式上都有不符契約規範情況,呼籲政府加強查核。
消基會今天召開「租車糾紛層出不窮,八成業者契約條款與法規不符」記者會。
消基會指出,國人旅行租車漸漸普及,經濟部統計處的資料顯示,今年第一季租賃業營業額新台幣204億元,其中運輸工具租賃營業額就占66%,為歷年新高,顯示租車已成民眾不可或缺的交通選項之一。
消基會並說,但是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因而從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業者中隨機找了20家,依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就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租賃方式進行查核,多達16家、占8成,各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定金方面,消基會說,上述規定「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收取定金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但是有15家沒有完全符合,例如平日符合,春節期間就收50%,高於規定。
退定方面,消基會說明,依上述規定,歸責於承租人退定時,解約通知在預定租車日10天前到達,可100%退回已付定金;隨天數減少,遞減取回定金成數;當天通知可以不退定金。有13家未完全符合,例如連續假期另訂規範。
租賃方式方面,消基會說,9家明顯違規;依上述規定,還車逾時1小時,收費不得高於當日租金的1/10,但有業者收1天租金。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民國104年5月8日公告至今已逾3年,但仍有許多業者未完全遵守法規,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不過消基會也對保險方面進行了解,發現業者都有投保,是好的一面。(編輯:方沛清)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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