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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團遊覽車駕駛要2人 旅行業者反彈

2017/11/1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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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葦庭台北16日電)觀光局要求接待陸客團的旅行社必須提供2位遊覽車駕駛姓名以落實輪替,旅行業公會今天表示,旅行社本身並不具備運輸的專業及功能,政府不應將此責任加諸在旅行業。

觀光局昨天公告廢止「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並修正公布「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12月1日正式生效,未來接待7天6夜以上陸客團的業者應提供2名遊覽車駕駛的姓名資料,整個行程中要更換駕駛,防止超時疲勞。

對此,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異議,他們指出,台灣大多數地接旅行社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租用遊覽車公司車輛,旅行社本身並不具備運輸的專業及功能。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透過新聞稿表示,這項規定應是由公路總局規範遊覽車業者,針對司機工時差勤休假依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他表示,旅行業者也支持公路總局依法行政,保障司機工作權益與旅客安全,但是不應將此責任加諸在旅行業,未來若發生違規事件,便連帶處分旅行業者,規範顯有不公。

他強調,車輛排班派休權責不在旅行社,旅行團用車也不侷限在大陸入境旅行團,希望觀光局在制定規章的同時,能夠與相關的業者充分溝通與協調。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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