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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汽燃費催繳期限 延至106年1/3

2016/12/30 14:16(12/30 14: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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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0日電)交通部公路總局今天說,105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期限為12月31日,因逢假日,將順延至106年1月3日。

公路總局說,105年汽燃費催繳通知書,已在11月底以雙掛號寄出,車輛所有人逾期仍不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罰鍰,提醒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公路總局11月底寄發汽燃費催繳通知對象包括自用車、機車及營業車,補繳期間至12月31日,因催繳截止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6年1月3日。

汽燃費繳納方式除可持催繳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臨櫃繳納外,也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e-Bill全國繳費網」、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進行線上轉帳繳納。

公路總局說,若車主不確定是否已繳納,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洽詢,或在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也可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線上查詢及繳費。1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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