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百百款 契約將強化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02到103年間,各地方政府受理停車場消費申訴案共126件,主因與資訊未充分揭露及標示不清有關,引發消費及車損等糾紛,將加強契約範本內容規範。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分析停車消費糾紛發生的原因之一是訊息揭露未充分,導致消費者申訴停車場的計費標準、營業時間、停車票卡遺失、有無緩衝計費時間等,常有未揭露或揭露不完全情形。
引發的糾紛案例中,例如有消費者把車停在賣場,營業時間標示字體太小,也沒放在明顯處,消費者取車時已超出營業時間,停車場鐵門深鎖,無法順利取車,隔天取車除收取原停車費外,被加收營業時間之外的費用。
另外也有民眾投訴,取車時,因假日離場車輛眾多,可能因為已經超過自動收費時間,所以被改為人工收費處繳費,導致離場時超出業者自訂的緩衝時間,付費時段增加。
另一糾紛因素是車輛受損。消保處發現,主要都是停車時發生車損,以及取車時發現車輛毀損。停車時發生車損,與業者停車標示不清有關,例如標高有誤、誤認停車位。
取車時發生車損的糾紛原因,除了無法確知事故發生原因外,也衍生監視系統運作不完備問題,例如有消費者已經特地選擇停在有監視器的車位停車,隔天發生車損,竟被告知系統還沒驗收,所以查無影像。
其他糾紛類型包含,「未提供充足停車位供月租戶使用」、「終止租約後之退費」及「月(季)租型用戶遺失停車月(季)票卡之補發」等糾紛。
陳星宏強調,多數停車糾紛都在交通部於民國90年公告的「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內,可循此處理,但也有需要改進之處,例如請業者「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與「如有提供監視設備者,其設備應具有堪用性」,將函請交通部研修,並加強宣導與落實。10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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