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主委任命要開審查會 原民會:有違憲之虞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原民會主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也須經由有原住民身分的地方民代召開審查會同意。原民會今天表示,這與憲法第56條規定有扞格之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立委鄭天財、高金素梅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聯席會議今天僅進行詢答,條文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
鄭天財所提修法版本提及,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政策與權益。
鄭天財所提修法版本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此外,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鍾興華說明,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而立委提案內容是增加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的限制,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
原民會表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而且憲法第53條所揭示的行政一體,其意旨也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的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的憲法要求。
原民會指出,對於原民會首長的任命,立委提案須經具原住民身分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同意,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的責任有所錯置,也恐與上述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違。
此外,鄭天財、高金素梅的修法版本也規定,原民會置委員19人至29人,「為無給職」。
原民會提到,原民會的委員可區分為聘用委員、派兼委員及聘兼委員,其中派兼委員及聘兼委員為無給職,原住民族16族代表的「聘用委員」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進用,為有給職。
原民會強調,各族聘用委員做為各族代表,依相關法令執行公務,不僅使原民會功能及服務得以延伸至原住民族各部落,並擔任機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的溝通橋梁,若改為無給職,恐嚴重影響原民會業務推行的深度及廣度,建請立法院審慎衡酌。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質詢時提到,大家都支持原民政策,但如果原民會主委要由審查會行使同意,這將剝奪行政人事權,也會混淆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她認為應該要維持有給職。(編輯:張若瑤)1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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