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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陸配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逾期可除戶

2025/4/8 13:24(4/9 20: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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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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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8日電)移民署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為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圖為中國大陸戶口註銷公證書。(圖取自海基會網頁sef.org.tw)
圖為中國大陸戶口註銷公證書。(圖取自海基會網頁sef.org.tw)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在立法院受訪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要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必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跟身分,把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移民署中午也透過新聞稿指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近期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為。

據瞭解,收到通知書者需於3個月內補附;逾期未補者,恐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台灣戶籍,但經撤銷戶籍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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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移民署表示,在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若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編輯:林恕暉)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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