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記帳士終止契約無須經委任人同意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刪除現行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須得到委任人同意的規定,且通知委任人時間由現行「10日前」修正為「15日前」。
現行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規範,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0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鑑於現行規定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須得到委任人同意,未適當體現委任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的衡平性,以及實務上常有委任一方的企業負責人因故行蹤不明,使記帳士縱使通知,也無從獲得同意,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沈發惠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對此分別領銜提案,主張修法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意的規定。
除了維護記帳士權益,郭國文、沈發惠及曾銘宗於修正草案中也主張,為免記帳士任意終止契約,造成委託人損害,建議規範記帳士如須終止契約,應將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現行規定的「10日」延長為「15日」,以強化委任人的權益保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去年12月審查完竣記帳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草案於今天立法院會討論,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明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同時也將原條文後段「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文字,修正予以刪除。
另外,立法院會今天討論此案時也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記帳士權益,請財政部於研擬與記帳士權益相關的法案或政策措施時,積極與記帳士公會溝通說明,必要時於事前邀集相關公會召開會議討論,凝聚共識,以協助政策及業務推動。
關於立委所提這次修法,財政部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草案時評估,郭國文、沈發惠、曾銘宗等人提案記帳士終止契約無須經委任人同意,且通知委任人時間由「10日前」修正為「15日前」部分,鑑於實務上常有記帳士因委任人他遷不明聯繫無著,以致不能終止契約,為保障記帳士權益,財政部表示尊重。(編輯:張均懋)1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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