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修正併基本生活費調高 177萬戶受惠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4日電)財政部修正發布納保法細則,除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並提高基本生活費金額為17.1萬元,修正調整後受惠申報戶數大增至177萬戶,占總申報戶數1/4。
立法院民國105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去年12月28日實施,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
納保法最主要的精神,是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是採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根據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6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新台幣28萬4228元,按60%計算後,得出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此外,財政部今年9月預告修正納保法,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但將原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
財政部表示,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若超過上述比較基礎各項目的合計數,超出的金額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相關法規已預告完成,回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民眾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舉例,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而言,在舊制情況下,比較基礎項目的合計數為免稅額44萬元(免稅額8.8萬x5人)加上標準扣除額24萬元(12萬元x夫妻2人)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88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1萬元x5人),扣免額已高於基本生活費,因此無從減除。
不過,新制實施後,比較基礎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但納入幼兒學前特扣額等4項扣除額後,比較基礎項目合計數為免稅額44萬元、標扣額24萬元、幼扣額12萬元,以及儲蓄特扣額1萬元,總計81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85.5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4.5萬元可自綜合所得中減除。若該申報戶適用5%稅率級距,則可享有2250元的減稅利益。
財政部官員表示,納保法細則修正,加上調升基本生活費金額為17.1萬元後,預估受益戶數由原本的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增加至55.39億元。(編輯:張均懋)1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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