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使用底渣條例 砲聲隆隆中議會退回
2017/5/18 14:36(5/18 15:2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18日電)雲林縣委外焚燒垃圾1公噸要運回1.8公噸底渣,縣府提出使用底渣自治條例草案,縣議會今天審議砲聲隆隆,批評沒有罰則或但書,對人民形同「不平等條約」,最後決議退回。
雲林委外焚燒垃圾運回底渣,被雲林縣議員指為「不平等條約」,雲林縣政府提出「雲林縣使用垃圾焚化廠底渣資源化產品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在議會審議,再引批評聲浪。
底渣自治條例草案條文共8條,第一條指出制定目的在有效管理,並順暢去化管道;第四條指出雲林縣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應優先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第六條要求各機關學校,應督促補助對象優先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並做為補助與否的依據;第七條指明底渣資源化產品,應符合底渣再利用管理相關規定。
雲林縣議員對底渣自治條例草案中,沒有罰則、沒有但書、沒有若生危害的規範,對底渣僅稱資源化產品,但至今未見底渣成分檢驗,沒有說明底渣對環境、水質的可能影響。
雲林縣議會砲聲隆隆,要求雲林縣政府不能僅以符合環保署規定的資源化產品推諉,應該說明底渣的成分、可能危害、若致危險的因應對策等,一廂情願的說明,對人民及環境形同「不平等條約」。
雲林縣議員甚至批評,此草案將大開門戶運回底渣,將禍延子孫,擔任大會主席的縣議會副議長蘇俊豪最後裁示,由於此條例草案爭議很大,全案退回。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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