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改執法通則 排除承認記協會員證
2020/9/23 19:28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3日電)香港警方正式修改內部對「傳媒代表」的定義,今後只承認特定媒體機構的代表,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所發會員證被排除在外。
警務處的官方網站今天刊登了經修訂的警察通例,這是警員執法的守則和依據。
經修訂的警察通例如同警務處日前通知4個新聞組織的內容,對第39條即「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的「傳媒代表」作出修訂。
經修訂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一、 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
二、 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過去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
第39條也有警員和媒體工作互動的內容,通例一向只規定如下: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但官方香港電台報導,在這次修訂中,警方新增了一句話,即「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這無形中成為警員配合媒體工作的前提。
在「反送中」運動示威衝突中,警方經常投訴有示威者「假冒記者」在衝突現場採訪,目的是妨礙警方執法,而當中不少人持有記協或攝影記協發出的會員證。
多個新聞組織、工會以及大專院校新聞系昨天先後發出聯署聲明,批評警方此舉損害新聞自由,泛民主派基本上也反對警方的做法。
但另有新聞組織、傳統媒體和資深媒體人支持警方的做法,認為可以挽回本地媒體在市民心中的專業形象。(編輯:繆宗翰)1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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