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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離駐中使館人員 立陶宛:中國違背維也納外交公約

2021/12/16 08:54(12/17 08: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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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韻聿倫敦16日專電)立陶宛外交部15日表示,中國單方面外交降級,並強力要求立陶宛駐中大使館改名以及駐中人員重新申請證件,否則恐失去合法居留身分,相關作為違背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立陶宛外交部15日稍早發布聲明表示,已召回駐中大使館臨時代辦契雅佩涅(Audra Čiapienė),以進行諮商,大使館將暫以遠距形式提供有限服務。立中目前正就雙方外交代表機構在對方國內運作所遭遇「技術問題」展開協商。

立陶宛外交部15日告訴中央社,所有駐中使館人員一早即離開北京;根據規劃,當天即應抵達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

對於外電稱相關人員遭脅迫,立陶宛外交部表示,這並非撤離主因,而是北京單方面強力要求立陶宛駐中國大使館改名為不存在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代辦處」,且要求駐中人員為因應「大使館改為代辦處」,必須重新申請識別文件、否則將單方面撤銷既有證件。這引發人身安全疑慮。

立陶宛外交部長藍斯柏吉斯(Gabrielius Landsbergis)今天對立陶宛媒體強調,撤離人員不意味關閉大使館。立中雙方對大使館更名一事意見分歧,爭議點包括中方的改名提案與立陶宛國內法規不符。

藍斯柏吉斯說,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一國企圖更改另一國具主權意涵的名稱,已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他並提到,相關爭議讓立陶宛駐中人員的居留身分出現「詮釋空間」。

一名立國官員告訴中央社,立陶宛外交事務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條文內容足以提供政府滿足中方更名要求的法律基礎,因此立陶宛駐中國大使館就算改為線上運作,將依然是「大使館」,直到立中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協議為止。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條,國與國間外交關係及常設使館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中國以立陶宛政府允許在維爾紐斯成立台灣代表處為由,8月上旬召回駐立大使,並要求立方也召回駐中大使;11月下旬,中國單方面宣布並通知立陶宛,雙邊關係已降至維也納外交公約最低等級的「代辦」級。

不過,中國駐立陶宛的所謂「代辦處」(Office of the Charge d'Affaires)官網,網址仍使用「大使館」(embassy)一詞,8月被召回北京的申知非在該網站「中國歷任駐立陶宛大使」列表中,顯示為2018年2月上任,卸任日期則維持開放。

立陶宛大學(Vilnius University)國際關係暨政治學研究所教授楊內里烏納斯(Tomas Janeliūnas)向中央社分析,藍斯柏吉斯的發言既為雙邊對話保留空間,也凸顯北京不應為所欲為、強要對方接受自己的單方面作為。(編輯:郭中翰/周永捷)1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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