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加重罰 上限擬提高至2萬4000元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4日電)交通部日前預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罰鍰上限擬由目前新台幣1萬2000元提高至2 萬4000元,另惡意逼車行為罰鍰也擬提高至3萬6000元。
交通部說,無照駕駛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目前罰鍰是6000元至1萬2000元,擬修正為6000元至2萬4000元,同時增訂移置保管無照駕駛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如果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規定2次以上者,直接開罰2萬4000元。
針對無照駕駛的車輛,交通部也增訂對汽車所有人罰則,將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5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吊扣汽車牌照6 個月;不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另鑑於屬危險駕駛的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交通部也修法,擬將罰鍰由目前6000元至2萬4000元提高為6000元至3萬6000元。
根據交通部對危險駕駛定義:包括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逼車則是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交通部說,考量高速公路車速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的駕駛行為,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增訂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屬危險駕駛。
交通部也另增訂一項影響大眾捷運系統的交通罰則,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轉彎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編輯:張銘坤)11004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