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草案專攻4面向 科技部為主管機關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太空發展法草案,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同時將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業務;草案內容包含宣示發展原則、規範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與促進產業發展4面向。
科技部表示,太空發展法草案總共6章,22條條文,內容包含4面向:第一為宣示發展原則,符合國際太空法精神接軌國際;第二為規範太空活動,確保太空活動的權益與安全;第三為設置發射場域,讓火箭發射場域合法安全;第四為促進產業發展,推動國家戰略產業。
科技部政務次長林敏聰今天受訪時表示,新興科技發展階段需要法律做基本規範,一個是基本面對於風險、太空活動的權益、安全做規範,另一個是積極面,草案為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明定中央政府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的獎勵措施、協助與國際接軌、人才培育、新創事業輔導等事項。
林敏聰表示,草案中科技部作為主管機關,另外會有專責法人協助處理太空事項業務,目前可能會朝向行政法人方向研擬,不過母法保留彈性。不排除會從目前最適合的單位也就是國研院國家太空中心改為行政法人性質。
林敏聰表示,太空發展法草案後續還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施行,母法完成後,後續還會訂定4個子法,包含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草案、發射場域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以及民間太空載具資料提供補償辦法草案,完備法制環境。
至於近期衛星發射規畫,科技部表示,明年會發射氣象衛星「獵風者衛星(TRITON)」,2023年將發射福衛八號第1顆衛星,2024年發射福衛八號第2顆衛星,到2025年發射B5G(Beyond 5G)低軌通訊衛星,2026到2029年,每年都發射1顆衛星。
草案也祭出罰則,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登錄,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射;未辦理登錄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在國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基本上屬於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考量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有火箭選在原住民部落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草案規範,從事太空活動所需的發射場域,可能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編輯:林興盟)11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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