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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鍘不得自辦股務 大同將提訴願

2020/7/16 21:52(7/27 20: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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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芃敏台北16日電)金管會依證交法規定,開鍘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今天晚間表示,對此感到遺憾,也將依法訴願。同時呼籲主管機關應先釐清違法股東、中資爭議。

金管會日前決議,大同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將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自14日起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大同今天晚間發布重訊指出,金管會在7月2日要求大同說明股東會爭議,大同並在13日函覆說明各項理由。不過,金管會隔日即作出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裁處,大同深感遺憾,將依法訴願。

大同強調,股務作業均依法辦理。首先,因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導致取得股權無效的股東。大同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針對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可能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金管會證期局。

大同表示,根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頒布的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授予大同公司可以拒絕發給股東會各項議案的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的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的總數。

因此,大同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的無效股權數,拒絕發給各項議案的表決票是依法有據,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大同表示,非法中資取得大同股權程序違法是事實,籲請主管機關先釐清違法股東、中資爭議。為了維護大同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將針對這項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編輯:楊凱翔)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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