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例被告 衝撞港警男子保釋遭拒
(中央社台北7日電)23歲香港青年唐英傑1日涉嫌騎乘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機車,在灣仔衝撞警員,遭檢方以違反「港區國安法」起訴,為該法生效後首例。本案昨天開庭,指定法官拒絕唐英傑的保釋。
香港電台與明報報導,唐英傑因腳部骨折留醫,昨天坐輪椅出庭。獲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委任為「指定法官」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基於「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及案情嚴重,拒絕唐英傑保釋,須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報導稱,西九龍裁判法院3日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起訴唐英傑。他的車上疑似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版本的旗幟,與前項控罪有關;被告以機車高速衝向警員的行為則涉及次項控罪。
據報導,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甫開庭時表示,案件涉及灣仔盧押道至謝斐道等多條街道,警方取證需時,申請將案件押後3個月,以待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及被告的手機等。
唐英傑的委任律師劉偉聰則以唐男母親、僱主及前僱主各願意交出10萬港幣(約37.9萬元台幣)現金作保,強調唐男願意不離港、守宵禁,可不再駕駛機車等條件,向法官申請保釋。
劉偉聰也以國安法保釋門檻較高為由,請求法官就算不給保釋,也能讓案件審理的間隔時間縮短至2個月以內。
蘇惠德聽畢陳辭後應檢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香港大律師郭憬憲接受明報詢問時則表示,第42條「基本上杜絕了被告保釋的可能」,任何人一旦涉國安法被捕,有可能面臨長期還押。
另一名大律師蘇俊文則表示,香港實行普通法,被告未定罪前理應獲保釋權,一旦控方反對保釋,就有責任提出理據;但國安法第42條意味著,除非辯方可說服法庭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法庭傾向不給予保釋,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反。(編輯:繆宗翰)1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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