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沒收逾3億美元回扣 更一審檢辯攻防是否違憲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本金3億多美元犯罪所得,另將本金1億多美元犯罪所得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汪家律師主張沒收新制違憲,檢方反駁沒有違憲疑慮。
前特偵組在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台北地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後因特偵組遭裁撤,由台北地檢署接手辦理。
北院於106年7月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北檢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107年11月間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去年10月31日裁定,檢方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其中本金3億1253萬9913.44美元(約新台幣94億元)確定;另外,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以及孳息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最高法院認定,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為MIDDLEBURY公司在「瑞士蘇黎士SBC銀行」的2個帳戶中,2個帳戶是否為汪傳浦與郭力恆共犯收取回扣罪的犯罪所得,應踐行實質調查程序以及言詞辯論,且原審未敘明應沒收孳息的屬性。
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葉秀貞及4子女均未出庭,委任律師徐履冰、范嘉倩指出,沒收新制有針對性,且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請求審案合議庭應裁定停審,並聲請大法官釋憲;檢方至今未就發回的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補充及舉證這是犯罪所得,請求高院駁回檢方聲請。
公訴檢察官指出,沒收新制仿效德國立法例,新制非獨創,而擴大沒收範圍目的在於,「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且最高法院裁定沒收3億多美元確定,就足證沒有抵觸憲法疑慮;台北地檢署有回函高院說明犯罪所得資金流向。
審判長庭末諭知,請律師儘速閱卷資金流向等,後續開庭將提示證據進行辯論,本件是否有停審及聲請釋憲必要,合議庭後續評議再裁定。(編輯:方沛清)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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