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賓雙屍案判死定讞 成第40名待執行死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男子沈文賓為覓尋妻子下落,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呂姓友人後溺斃棄屍,6度被判死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沈文賓判處死刑定讞,成為第40名待執行的死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原審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的量刑事由,經綜合評價,以沈文賓之罪責為衡量及決定的基礎,說明必須選擇死刑一途而無從迴避的理由,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也未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或濫用量刑權限。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並未違反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更無違修復式司法精神,經鑑定人吳建昌醫師到庭提供專業意見,與卷內調查結果作綜合評估,有關沈文賓教化可能性的鑑定,無法影響死刑裁量結果,認應予維持,才能符合罪責原則,並實現司法正義,因此駁回沈文賓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1年12月間,沈文賓夥同胞弟沈文夏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友人呂姓男子,逼問妻子下落。沈文賓不滿遲遲找不到妻子,萌生殺人洩憤之意,綑綁潘女、呂男手腳,推進灌溉水溝溺殺,棄屍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
全案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更四審,沈文賓6度被判死刑;共犯沈文夏更二審時判刑14年、更四審判刑19年,其餘均被判無期徒刑。
更四審判決理由指出,沈文賓殺害呂男後未見不忍之心,也未因初次殺人而害怕,進而將潘女強壓入水、拉出水面,重複數次至潘女已無掙扎反應為止的虐殺行為,實不見他有絲毫良知,手段殘忍。
更四審認為,沈文賓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達罪無可逭的程度,即使精神鑑定結果及教誨師所述,無法排除他有接受教化導正的可能,但經綜合評價所有有利、不利量刑因子,仍認他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只有選擇死刑一途,無從迴避。
沈文賓針對更四審的死刑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犯行明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
檢察官也對沈文夏部分提起上訴,主張沈文夏應為殺人共同正犯,而非更四審認定的幫助犯。但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沈文夏判刑19年定讞。(編輯:吳協昌)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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