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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 魏應充7罪確定判5年9月須入監

2019/11/6 17:37(11/6 21: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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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劣油案,二審判刑15年。最高法院今天將45罪發回更審,另駁回26罪的上訴而告確定;確定部分,魏應充7罪刑度合計5年9個月,另有19罪得易科罰金。

魏應充判刑確定而不得易科罰金的7罪刑度,分別為11個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7月,合計5年9月。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外向法院聲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二審判決僅可認定魏應充知悉頂新向大幸福收購的油脂屬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時間點為103年3月20日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時起,卻認定魏應充要為在此之前完成的交易負共犯罪責,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這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除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等人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確定部分,常梅峯21罪、陳茂嘉32罪、楊振益39罪,都包含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入監,頂新公司罰金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此外,頂新、魏應充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最高法院認無提案必要,今天予以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02年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安事件。當時任頂新董事長的魏應充等人被控為節省成本,謀求油源穩定,自101年至103年間,明知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仍予以收購,充作已具供人食用品質的原料油,精煉製成食用油販售。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全案油品是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豬脂等有礙健康原料,104年11月27日判魏應充等人無罪。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頂新向大幸福購入的原料油酸價過高、金屬鉛含量不符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越南官方亦指大幸福外銷油脂只能作飼料,不能供人食用。台中高分院認為,魏應充等人自101至103年間,藉此獲利新台幣1億1919萬餘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

台中高分院去年4月27日宣判,魏應充判刑15年(6年可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刑8年6月(3年可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刑11年6月(5年可易科罰金)、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判刑8年6月(1年6月可易科罰金),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編輯:孫承武)1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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