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 陳肇敏等判賠國防部5957萬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國防部因江國慶案補償江家新台幣1億300多萬元,轉而向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等人求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陳肇敏等人上訴,陳肇敏等5人判賠國防部5957萬元確定。
依判決結果,陳肇敏應賠償1474萬714元,前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賠償859萬8750元,前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賠償1474萬714元,前反情報隊組員何祖耀賠償859萬8750元,連同一審確定的反情報成員李植仁繼承人賠償1289萬餘元,5人共應賠償5957萬元。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被姦殺案,被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再審後改判無罪。
國防部依刑事補償法補償江國慶母親約新台幣1億300多萬元,江母於100年11月29日受領完畢;國防部另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財產,由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陳肇敏等6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等違法行為求償,訴訟外則與前空軍反情報隊保防官鄧震環以280萬元達成和解。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已歿,由兩名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各應賠償1474萬元到859萬元不等,共計約5957萬餘元,前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免賠。
黃瑞鵬、李植仁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等4人上訴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肇敏為求早日破案,核准不能偵查犯罪的反情報隊以不正取供方式辦案,曹嘉生則違法指示將江國慶處以禁閉處分,柯仲慶、何祖耀對江國慶施以不正方式訊問,而江國慶遭判死即肇因於遭不當訊問而供出的自白,認定陳肇敏等4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這起刑事補償案件,應負賠償責任。
陳肇敏等4人上訴最高法院,主張案發於85年間,軍方的求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江國慶案經過空軍作戰司令部判決,國防部覆判,都是以軍事檢察官所呈全部證物認定江國慶涉案,自白與江國慶判處死刑無關。
最高法院認為,陳肇敏等人辯詞均不可採,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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