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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 亞泥須補辦環評

2017/12/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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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預定明天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官員今天說,草案規定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都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一旦修法通過,亞泥須補辦環評。

草案也規定,申請新設礦業用地,或是既有礦業用地展延限,都必須適用原基法21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如果不符規定,新設礦業用地的申請將不予通過,既有礦業用地展限則可勒令停工,直到改善為止。

政院官員表示,若未來礦業法依政院版草案修正通過,亞泥須依法補辦環評;但因亞泥礦權展限已在今年3月申請通過,並於11月23日起展限20年,即使礦業法修正後,也不適用原基法21條規定。

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過世後,民間質疑亞泥礦權期限延長案的聲浪越來越大,進而引發礦業法修法議題。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在院會中指示,希望未來礦業法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也要達成環保目的,無論新、舊礦區都應落實環評法相關規定。

政院官員上午告訴中央社記者,現行具有爭議性的礦業法31條規定,若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可申請補償,被外界稱為「霸王條款」,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將予以刪除。

另外,現行礦業法47條規定,採礦業者要取得礦區土地使用權時,若無法獲得地主同意,可提存租金或相關補償,給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先行使用土地,同樣受到外界質疑。政院官員表示,政院版草案將對47條設限,新增須符合政府認定的「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重大公益」情況時,業者才可先行使用土地。

在環評方面,政院官員表示,草案規定,從未做過環評的礦區都須補做環評,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未達到這項標準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

政院官員說,草案也新增規定,未來業者申請新設礦業用地,或是既有礦業用地展限,都必須適用原住民基本法21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

官員說,若未符合原基法21條,草案也新增罰則,對新設礦業用地的申請將不予通過,既有礦業用地展限則可勒令停工,直到完成改善為止。

不過政院官員指出,原基法21條條文僅說需取得原住民「同意」或「參與」,是否能解釋為一定要獲得原住民「同意」,還有爭議。這部分礦業法修正草案只規定依照原基法,後續還是要回歸相關機制處理。1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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