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

2015/6/2 10:10(6/2 16:00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行政院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商品。修法公布施行後,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與電子音樂可能入列。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修法後針對網路或通訊交易,行政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洲聯盟、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如生鮮、易腐壞食品或電子音樂等可能列入。

現行消保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不願買受收受的商品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過,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1040602

※你可能還想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質疑:將性質特殊商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是開倒車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