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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如涉辱大阪辦事處案 相關條文違憲高院判免訴確定

2025/2/21 10:26(2/21 12: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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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如(前)2020年在律師陪同下出庭。(中央社檔案照片)
楊蕙如(前)2020年在律師陪同下出庭。(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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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憲法法庭認定「侮辱職務罪」違憲,「卡神」楊蕙如等人涉侮辱大阪辦事處被判刑5月確定,案經楊蕙如提釋憲,憲法法庭廢棄發回。高院日前判決楊蕙如等人免訴,不得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107年9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於107年9月6日提供申辦的網路,供蔡福明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以idcc帳號發表主題「(爆卦)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文章。檢方指出,文章發表後,楊蕙如當天傍晚再透過LINE群組,指示群組成員將文章推波助瀾,從網路迅速擴散。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楊蕙如、蔡福明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改依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處楊蕙如、蔡福明各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楊蕙如認為,刑法第140條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也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140條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判決表示,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此判決宣示日起,失其效力。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楊蕙如、蔡福明案的刑事判決違憲,廢棄判決,並發回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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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公布後,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部分,已失其效力,即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合議庭表示,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侮辱公署罪,於楊蕙如、蔡福明犯罪後均已廢止其刑罰,且無其他刑事處罰規定,據此撤銷原判決,並依法判決楊蕙如、蔡福明免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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