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蕙如侮辱大阪處判有罪確定 憲法法庭發回高院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楊蕙如涉侮辱大阪辦事處被判刑5月確定,憲法法庭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審理。
楊蕙如下午因其他案件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她受訪時表示,她對憲法法庭的結果都尊重,她期待自己之後能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民國107年9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提供網路供友人蔡福明上網推波助瀾,從網路迅速擴散。台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處楊、蔡各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楊蕙如認為,刑法第140條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亦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刑法第140條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判決指出,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表示,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楊蕙如、蔡福明案的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140條前半段是「侮辱公務員罪」,後半段則是「侮辱職務罪」。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侮辱,會對公務員產生精神上壓力,致其心有顧慮或怨懟,而不願或延遲採取適當方法執行公務。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是為了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顯然攸關人民權益的有效保障及法律秩序的維護,屬於特別重大的公共利益,以此作為保護法益,屬於正當之立法目的。
憲法法庭指出,並不是任何對公務員的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單純的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的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於妨害公務的後續執行。
至於人民以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不論是否觸及公務員身體,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仍應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如果人民的肢體動作若已達到強暴、脅迫,則應衡酌個案情形論以妨害公務罪,這是當然之理。
侮辱職務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的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縱使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憲法法庭強調,侮辱職務罪雖然違憲失效,但個案中侮辱職務行為,若攻擊、辱罵特定公務員,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則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公然侮辱罪。(編輯:張銘坤)1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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