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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坵上士墜坑致腰傷 二審判海軍司令部賠235萬元

2025/2/12 13:25(2/12 14: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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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海軍蘇姓上士110年間在金門烏坵庫房旁坑道摔落孔洞,造成腰椎骨折。蘇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海軍司令部賠償111萬餘元。二審今天加碼判司令部應賠235萬餘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蘇男為海軍陸戰隊上士,任職於金門烏坵保修分隊副分隊長,於民國110年3月初,在營區內整理光化庫房,為丟棄垃圾,行經庫房旁的坑道,卻摔落孔洞下方3公尺處的地面,造成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

蘇男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坑道上的孔洞,僅覆蓋一塊鏽蝕鐵板,又遭泥土覆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沒有修補,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導致他墜落受傷;案發後曾 返台到國軍高雄總醫院進行骨泥灌注手術治療,但迄今仍需長期持續治療,未完全復原,時常感到疼痛不堪,也受有精神上相當苦痛,請求賠償新台幣253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111萬餘元;海軍司令部及蘇男均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高院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定,本件爭執的坑道上孔洞,為通風口兼出入口的孔蓋設施,僅以鏽蝕鐵板覆蓋,年久失修,管理確實有欠缺,導致蘇男受有傷害,海軍司令部應負賠償責任。

海軍司令部抗辯,本件事故結果發生部分,蘇男應也有過失,請求減免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蘇男當時是否受上級指派至該處執行勤務,或是擅自整理、打掃營區庫房而為無涉,不影響本件損害發生或擴大,因為蘇男事發時行經坑道,是因孔洞的孔蓋設施年久失修,造成他行經時原覆蓋的鏽蝕鐵板碎裂,導致他從孔洞墜落受傷。

另外,坑道所在位置,是在光化庫房右上方草皮區,為開放式的營區場地,並未設有禁止進入或相關警示告示,雖非屬鋪設水泥的人行步道,仍屬部隊人員得進入活動的營區場所範圍,蘇男整理光化庫房後,以快步(或跑步)方式,行經坑道上草皮區,難認定他有違反坑道合理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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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蘇男於本件事故後,即電請部隊救護人員到場救護,因醫務所X光機故障,未對蘇男拍攝X光片,僅由醫師實施理學檢查,認定無外傷,蘇男並非專業醫師,自無從憑以自身疼痛狀況,研判己身傷勢嚴重程度,以及是否需立即返台開刀治療,而且此部隊在外島烏坵地區,蘇男並非隨時可返台就醫等情形,難認蘇男 有延誤就醫致傷害擴大的情形。

高院指出, 審酌蘇男提出的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經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介於17%-21%)及精神慰撫金等各項損害賠償請求,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總金額23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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