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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師誘男國中生拍裸露下體照 一審判4年

2025/2/4 15:43(2/4 16: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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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子為某國中代課老師,他民國112年4月間,卻在臉書註冊帳號偽裝成女性,引誘男國中生拍攝裸露下體照片,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蔡男4年徒刑,可上訴。圖為台中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蔡姓男子為某國中代課老師,他民國112年4月間,卻在臉書註冊帳號偽裝成女性,引誘男國中生拍攝裸露下體照片,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蔡男4年徒刑,可上訴。圖為台中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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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蔡姓男子為某國中代課老師,他前年4月間,卻在臉書註冊帳號偽裝成女性,引誘男國中生拍攝裸露下體照片,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蔡男4年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蔡男為某國中代課老師,他於民國112年4月16日間,以臉書(Facebook)註冊帳號,並上傳女性大頭貼照片、感情狀態顯示單身,主動加A男國中生為臉書好友。

蔡男接著透過私訊,引誘A男陸續在住處自行拍攝含有裸露上半身、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供蔡男觀看,蔡男並私訊A男其他同學騷擾。案經A男向警方報案,中檢偵辦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蔡男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男否認犯案,辯稱他的手機有時會交給室友玩手機遊戲,且性傾向是喜歡女生,亦曾有女友,不會對被害人A男進行相關犯行,他懷疑手機是遭盜用犯案。

法院查出,經調查涉案臉書帳號註冊的網路位置,與蔡男當時通聯位置相符,且經傳喚證人調查,蔡男的手機並無經他人長時間使用的情形,認定蔡男辯稱手機遭冒用註冊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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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審酌,蔡男為學校老師,更應知悉對學生善盡保護教育責任,卻未思自我克制,猶為滿足自己私慾,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發展,且自始矢口否認犯後態度,未與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解。

台中地院日前宣判,蔡男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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